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6-1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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