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政发[2021]15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即墨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2
摘要:对入驻区内企业租赁厂房和仓库开展业务,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达到0.05万元/平方米或进出口额达到0.3万美元/平方米的,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按照租金标准的100%、80%和50%给予支持;达到上述标准50%(含)以上的,按比例扶持,达不到的不予扶持。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即墨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的意见

即政发[2021]15号        2021-04-0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青岛即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即墨综保区”)开放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即墨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即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即墨综保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独立纳税个体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财政税收政策。对新引进的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注册运营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80%、50%、50%给予奖励。

  (二)跨境电商政策。对在区内开展9610进口和1210进出口业务且纳入海关部门统计的,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6万元和7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2万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对以开展跨境电商9610出口等业务且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1000万美元以内部分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资金支持、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含1000万美元)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3.5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物流补贴政策。支持新引进贸易型、总部型以及区域型总部的一般贸易企业,对纳入海关最终统计且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1500万美元(含)以内部分,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2.3万元物流费用补贴;1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部分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物流费用补贴;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3.5万元物流费用补贴,不足部分按照比例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仅对形成的增量部分给予支持,按照上述标准的1.1倍执行,不足部分按照比例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外贸平台政策。对年代理外贸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基数内部分按照每1000万美元给予8万元人民币服务费奖励;超基数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服务费奖励,不足部分按比例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五)厂房仓储政策。对入驻区内企业租赁厂房和仓库开展业务,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达到0.05万元/平方米或进出口额达到0.3万美元/平方米的,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按照租金标准的100%、80%和50%给予支持;达到上述标准50%(含)以上的,按比例扶持,达不到的不予扶持。

  (六)办公用房政策。对新注册的形成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含)-300万元或进出口额3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含)-500万元或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或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需租用管委所属办公用房自用的,三年内分别免费提供50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办公用房,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支付。

  (七)高管人才政策。实缴外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三年内按其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生活补贴奖励。每个企业补贴奖励名额不超过3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补贴奖励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一)申报。青岛蓝谷高新区管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审定。青岛蓝谷高新区管委收到材料后,会同区相关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通过的申请人信息、项目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青岛蓝谷高新区管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将项目扶持情况上报即墨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支付。逾期未领取扶持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资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申请人依法缴纳。

  四、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数据以海关、商务、外汇等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需通过本地报关进出口纳入海关区域统计口径,并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统计为准。

  (二)申请人应严格按规定申请,不得骗取扶持资金。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当本政策与即墨区其他政策不一致时,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扶持,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企业在区内从事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如达不到相关标准,则取消补助和减免,按原标准支付租金和纳税。对开展融资租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交易、新零售等业务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签订协议的,以协议约定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政策调整应及时调整。

  本政策由青岛蓝谷高新区管委负责解释。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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