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4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3
摘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从事蔬菜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41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21]126号       2021-7-23

李志杰委员: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建议》(202110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支持“三农”工作的税费优惠政策

  我局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惠及农业农村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政策有:

  (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从事蔬菜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助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我省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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