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重庆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税务局cqswgrsdsc@163.com或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税务局023-67572770、023-67572692(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附件: 1.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1 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000元。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开启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分月预缴、按年汇算”的征管制度。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现有对残疾、孤老和烈属个税减征政策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新税法要求,需对原有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减征范围 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或证明判断。 四、政策内容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000元。 五、执行时间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按年汇算,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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