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 1998-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豫国税函[2008]3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08]2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当前收购发票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用票单位随意填开较为普遍;一次性供票量较大;有些地方对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没有认真审验;收购发票版面金额过大。以上问题的存在,给一些不法经营者偷、逃国家税款以可乘之机。为此省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收购发票的版面金额。从1999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供应万元版以上的收购发票(专业收购发票除外)。 二、严格控制收购发票的供应量。税务机关供票量一般不得超过企业一个月的用量(季节性收购除外)。 三、认真开展发票审验和稽核工作。对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每月审验一次其已填开的发票。审验时不仅要认真核对发票的数量,还要认真审核发票票面上的各项内容;不能就票审票,还要把用票户的经营规模、用票量、当期购进量和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对经营规模、用票量、当期购进量和纳税额比例失衡的企业要及时查找原因,有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四、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填开,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款。 五、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收购发票一般限于从事粮食、棉花、烟叶、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企业从个人手中收购以上货物时填开。收购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收购企业不再开具收购发票,凭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收购小规模纳税人货物的,收购方开具的收购发票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方能抵扣进项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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