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发[1997]12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3、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款: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意见如下: ⑴追缴增值税431411.83元; ⑵加收滞纳金26225.46元; ⑶处以罚款215705.92元。 五、此案引发的思考 (一)"双定户"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此案无论从生产规模、还是从业人数都达到了查帐征收的标准,应加强查帐征收的管理。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即工业企业销售额达100万元、商业企业销售额达180万元的,应按一般纳税人征税。此案如实行查帐征收,随时掌握其销售情况,达到标准,就应划入一般纳税人征管。 (三)此案给我们的启迪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宣传与督促检查,以防“双定户”利用所谓的“合法外衣”,只要缴了“定额税”,就算履行了纳税义务的错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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