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2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343号 2019-05-09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致公党深圳市委会提出的《关于精准施策,大力发展深圳市实体经济的建议》(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推出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顶格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四是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同时允许境外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组合拳,帮助企业尤其是实体经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关于其他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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