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7]192号 1987-08-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附表所列企业,除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基数以内的天然气,暂免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外,其他企业生产基数内外的外供天然气(包括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超基数外供天然气),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 对附表未列举企业生产销售的天然气,由于其全部作为超产气并可高价出售,因此,应一律按其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 二、对大庆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分基数内外,均继续按规定从量征收资源税。 三、对企业输送天然气的管道运输业务收入,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城建税。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税 屋附:天然气包干基数及企业名单(略) 财政部 1987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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