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7]181号 2007-06-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07]505号文件的要求,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上门,争取在一个月内为这部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正常管理;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支持。要加大宣传辅导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漏征漏管户。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从思想上树立“抓大(重点税源)控中(企业税收)不放小(个体税收)”的税收征管意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个体征管工作水平。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真实地反映本地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尤其是登记率,不能为了提高登记率,而变相的把有些个体工商户搞成“抽屉户”,以虚增登记率。 四、各地要加大征管巡查力度,税收管理员通过加大日常税收巡查,及时发现新开业个体户,宣传并督促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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