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物一并收取的运费是价外费用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价外费用即价格以外收取的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营改增之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增值税价外费用是直接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随货物一并收取的运费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价外费用?这要区分是谁提供的运输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方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如果是销售货物方委托第三方承运,销售货物方之不过是代为收取,则组成销货方的价外费用。但代收运费是否必须并入销售货物方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呢?未必!销售货物收取的代垫款项,虽然属于价外费用,但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该“运费”是“价外费用”吗? 某县国税稽查局于2005年10月对该县永丰液化气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公司财务人员对销售给用户的液化气是以扣除拉气人的运费后反映销售收入。根据公司与拉气人签订的合同:公司对拉气人接、送液化气按每坛付给3元的费用,实行按月结算。该公司于2004年共销售液化气27000坛,据此计算公司实际支付运费为81000元。对此是否应当作“收、支两条线”的相应处理?检查人员各持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率计算。而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对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中就包括运输装卸费等。因为公司向消费者收取气款时,包括应支付拉气人运输费用一并向用户收取。并且增值税还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2、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的。而负责运输的拉气人并未将运费发票单独开给消费者,也没有转交的行为。所以,销售中应当将支付给拉气人的运费一并作为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对支付给拉气人的运费,公司应作“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 同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因而在确定增值税销售额时,应将价外费用合并销售额后也是不含税的。如果其价外费用是价税合并收取的,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该公司2004年度底无留抵进项税,由此认为: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81000÷(1+17%)×17%=11769.23元。并且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还应当处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所销售的液化气只能看作是对拉气人的销售,或者说是对拉气人的一种“批发”。因为:公司每销一坛气比如公司制定价为70元,公司仅按67元向拉气人进行结算(而并非是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70元后再向拉气人支付3元运费)。销货款是由拉气人直接向消费者收取。所以,公司向购买者即拉气人收取的每坛气的全部价款就是67元,对每坛3元的运费收入系由拉气人取得的,而不应当将拉气人取得的收入作为公司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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