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及本市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2000]79号 2000-06-2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本市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发你局,有关“申请/审批表”表式请自行印制。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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