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适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税地字[1993]91号 1993-04-15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一、实行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后,以前省局核发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作废,不再使用。但对无法粘贴标志的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和各种船舶以及非机动车辆,可继续使用省局过去核发的车船使用税纳税(免税)手册。 二、凡粘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机动车辆,全年应纳税额均实行一次缴纳和粘贴的办法,纳税日期为每年三月份。 对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一次性缴纳全年应纳税额有困难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掌握分二次缴纳,纳税日期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对分两次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要单独立台册,以防止漏征税款。 三、对按体制规定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李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应先缴纳税款,按期粘贴完税标志,然后再办理退税。 四、各地在核发车船使用税征免标志的同时要将车辆的牌照号码填写在标志的背面,以防止偷漏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粘贴均按此通知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3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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