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1]3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3
摘要:关于个人出租屋税务注册问题,由“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登记分局向纳税人派发《税务注册表》,纳税人填写交“中心”,并由“中心”定期统一报登记分局,登记分局制作《税务注册卡》后关回“中心”办理有关代征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1]36号       2001-0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条款废止。
  3.依据穗地税发[2002]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1月04日起,在执行《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发[2001]116号)和本法规时,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应依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批转我局《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广州市区(不含番遇、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的税收征收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个人出租屋税务注册问题,由“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登记分局向纳税人派发《税务注册表》,纳税人填写交“中心”,并由“中心”定期统一报登记分局,登记分局制作《税务注册卡》后关回“中心”办理有关代征手续。

  二、关于税款代征问题,由各征收分局与当地街镇“中心”办理有关代征手续。

  三、关于代征单位的完税凭证使用及税款结报,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部分)税款时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征”,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代征税款时,由征收分局按各税种的不同分拆比例采用计算机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分别缴交入库。

  2、关于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的核销,应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执行。票款结报的期限为1个月,限额为10万元;“限期限额”中任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3、对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关于代征税款的分拆比例;营业税占30%、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占40%、个人所得税占27%、城建税占2%、教育费附加占1%。

  五、有出租房产得为的纳税人,应于月终后十日内按核定租金标准申报缴纳税款。

  六、[条款废止]对符合免征城市心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凭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免税年度内按规定综合征收率的60%征收。

  七、对符合政策减免的纳税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办理免税证明。

  八、[条款废止]纳税人需要具发票的,应持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办理。处收分局按开票金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按扣除已缴税款后的差额予以补征。

  九、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转租的纳税人限得的转租租金收入,按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的30%征收。计算公式为:转租收入应征税额=核定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10%)×30%。

  十、《办法》第一条所称“高层”指九层以上、带电梯的房屋;“一般”指九层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房层;“其他”指除别墅、高层、一般类型以外的房屋。此外,对别野的计税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十一、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应加强与代征单位的联系,做好对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代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十二、番遇区、花都区及从化、增城市可参考《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税办法。

  附件:

  1、广州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单位面积税金标准换算表(一);

  2、广州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单位面积税金标准换算表(二)

  3、广州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单位面积税金换算表(三)

  4、减免地方税费申请批表(国内个人);(略)

  5、广州市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定期减免申请表;(略)

  6、广州市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批复书。(略)

  7、《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8、广州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单位计税租金标准核定表(略)

  9、宣件资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2月13日

  附件1:

广州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单位面积税金标准换算表(一)

  (适用自有房屋)单位:元/平方米区域类别出租地段、范围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面积税金标准

  高层一般其他

  东山中心市区全区范围内2.602.001.6

  荔湾中心市区沙面街、岭南街、龙津街、黄沙街、华林、篷源街、昌华街、金花街、站前街0.262.000.80

  越秀一般市区彩虹街、南源街、西村街2.201.81.2

  海珠中心市区全区范围内2.601.800.80

  一般市区江南中街、滨江街、素社街、海幢街、龙凤街、南华西街、沙园街、新港街、昌岗街、瑞宝街、江海街、石溪村、五凤村、联星村、凤和村2.201.800.60

  天河近郊区南石头街、赤岗街、凤阳街、新深镇(以上已列举的村除外1.601.200.40一般市区林和街、天河南街、石牌街、沙河街、登峰街2.201.800.80近郊区沙河镇(龙洞村、长村、鱼沙坦、柯木外)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兴华街、天园街、棠下街、沙东街1.601.200.60芳村中郊区龙洞村、长村、鱼沙坦、柯木1.200.600.40

  白云近郊区白鹤洞街(带鹤洞村)、冲口街(带坑口村)石围塘街(带山村)、花地街(带花地村)、东镇1.601.200.80

  一般市区矿泉街、三元里街、景泰街2.21.81.2

  近郊区松州街、同德街、棠景街、新景街、黄石街、新市镇、同和镇、石井镇、1.601.20.80

  中郊区良田镇、人和镇、龙归镇、术和镇、江高镇1.200.900.60

  远郊区良田镇、神山镇、雅瑶镇、罗岗镇、竹料镇、钟落潭镇、九费镇0.800.600.40

  黄埔近郊区黄埔街、鱼珠街、夏港街1.601.20.80

  中郊区大沙镇、红山街1.200.900.60

  远郊区南岗镇、长州镇0.800.600.40

  附件2:

广州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单位面积税金标准换算表(二)

  (适用转租房屋)单位:元/平方米区域类别出租地段、范围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面积税金标准

  高层一般其他

  东山中心市区全区范围内0.780.600.48

  荔湾中心市区沙面街、岭南街、龙津街、黄沙街、华林街、篷源街、昌华街、金花街、站前街0.780.600.48

  一般市区彩虹街、南源街、西村街0.660.540.36

  越秀中心市区全区范围内0.780.600.48

  海珠一般市区江南中街、滨江街、素社街、海幢街、龙凤街、南华西街、沙园街、新港街、昌岗街、瑞宝街、江海街、石溪村、五凤村、联星村、凤和村0.660.540.36

  近郊区南石头街、赤岗街、凤阳街、新镇(以上列举的村除外)0.480.360.24

  天河一般市区林和街、天河南街、石牌街、沙河街、登峰街0.660.540.36

  近郊区沙河镇(龙洞村、长村、鱼沙坦、柯木外)、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兴华街、天园街、棠下街、沙东街0.480.360.24

  中郊区龙洞村、长村鱼沙坦、柯木0.360.270.18

  芳村近郊区白鹤洞街(带鹤洞村)、冲口街(带坑口村)、石围塘街(带山村、五眼桥村)、茶街(带茶村)、花地街(带花地村)、东镇0.480.360.24

  白云一般市区矿泉街、三元里街、景泰街0.660.540.36

  近郊区松州街、同德街、棠景街、新景街、黄石街、新市镇、同和镇、石井镇、0.480.360.24

  中郊区蚌湖镇、人和镇、龙归镇、太和镇、江高镇0.360.270.18

  远郊区良田镇、神山镇、雅瑶镇、罗岗镇、竹料镇、钟落漂镇0.240.180.12

  黄埔近郊区黄埔镇、鱼珠街、夏港街0.480.360.24

  中郊区大沙镇、红山街0.360.270.18

  远郊区南岗镇、长州镇0.240.180.12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