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9]11号 1999-01-29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验证和补办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凡在我省境内负有缴纳国税义务并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各类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向国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 2、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办和已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可予免验,但应按本通知所附统计表的要求统计上报。 3、1998年12月31日前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 遗失税务登记证而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补办的各类纳税人,一律要在这次验证期限内补办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情况,依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凡经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按规定办理正式税务登记或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实行验证的管理办法,但应将这类纳税人统计到“免验户数”内。 二、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的时间和方法 1、这次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补办工作从1999年2月10日开始到4月30日结束。 验证组织工作仍按省局《关于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20号)要求执行。 2、按照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01号)的规定,各地在开展验证中要主动与工商部门配合实行联合检查验审。 3、要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应用计算机开展验证工作,凡由办税服务厅管理的各1111类纳税人,各县、市、分局应全面应用湖南税收征管软件(4.20版)办理验证, 由计算机自动产生统计报表,验证数据除按附表要求统计外,要求各县、市、分局上报省局征管处一份计算机《税务登记年检验证统计表》。暂未纳入计算机管理的各类纳税人,各县、市、分局应按照纳税人登记册,逐户进行验证,统计报表( 见附件2)。 三、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要求 1、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查验时,应认真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对按规定应验证而不验证、拒绝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这次验证工作采用粘贴激光全息标识和加盖验证专用章的办法。激光全息标识由省局统一制作,按1998年度《税务登记年度报告表》统计的管理户数下发使用。验证标识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验证标识,只加盖"税务登记验证专用章"( 式样见附件4,由各县、市、分局自行刻制)。 3、国税机关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的规定执行,对税务登记证正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粘贴验证标识,按每户20元的标准收取验证工本费,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税务登记验证专用章”,不另行收费。各地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以及搭售书籍杂志和其他物品。验证和补办税务登记工作,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4、做好总结建制工作。各地应按办税服务厅管理和手工管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分别登记建档,彻底澄清税源底子,并统计汇总验证、补办证件情况,写出工作总结,于1999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 1、税务登记验证审批表(略) 2、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验证统计表(一)(略) 3、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验证统计表(二)(略) 4、税务登记验证专用章式样(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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