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47号 1998-03-02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报批程序为:有关清产核资企业应在接到资金核实批复后的三个月内,携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对其缓步增提折旧申请的批复意见,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取得有关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印花税的审批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