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4]38号 1994-07-29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及以下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地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三十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办法。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国家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经费来源。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六、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07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