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2000]70号 2000-07-31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管理,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的生产发展,现就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产建材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饲料产品的工业企业,要求有关技术检测鉴定部门为产品进行质量标准检测鉴定现场抽样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国税机关,当地县级国税机关要派员现场监督,并履行签章手续。今后凡未经由当地县级国税机关派员现场监督抽样并履行签章手续的,国税部门不予办理免税报批手续。 二、有关技术检测鉴定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进行质量标准检测鉴定的范围是指企业生产的掺加废渣的建材产品(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对饲料产品进行质量标准检测鉴定的范围是指单一大宗饲料(不包括非专业饲料企业生产的糠麸、酒糟等产品)、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有关技术检测鉴定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确保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否则国税机关对其检测鉴定质量标准不予承认,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检测鉴定部门进行检测鉴定。 三、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国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免征增值税申请,并附报当年或上一年度技术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标准检测鉴定的详细技术资料(复印件)、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复印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及有关财务报表等。 四、县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要求,在认真审核研究企业免税申请和有关附报资料的基础上,对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标准条件的产品履行报批手续。在正式批准免税前,应将税款征收入库,待正式批准免税后再办理退库手续,及时足额地兑现优惠政策。凡企业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免税优惠。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的日常税收管理,对已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如有虚假行为编取免税的,一旦发现查实,应将已免增值税如数全部追回,取消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商业企业销售免税饲料的,应凭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批复文件或生产地县级国税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报市地国税局审批。 七、经营进口饲料的企业凭商检部门的检测证明,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报市地国税局审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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