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四字[1987]第76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农民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4-03
摘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利用农闲时间以自有的拖拉机和畜力车在本县范围内搞自救性运输业务的,可凭乡镇政府证明,到县税务机关登记,申请免纳车船使用税;到省内各市、县搞运输业务的,可凭县救灾办或民政部门证明,到所在税务机关登记,申请免纳车船使用税。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农民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税四字[1987]第76号      1987-04-03


  为了支援农业生产,搞活商品经济,现对农民自有车辆征收和免收车船使用税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农民自有拖拉机(包括胶轮拖拉机)、畜力车、手推车等,自用于耕种、拉运、情地、田间管理、拣送粪肥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实际成本费,帮助本村农民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可给予免税照顾。

  二、农民自有车辆进城运送本身公购粮和购实自用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用品或帮助本村农民捐运公购粮的,可给予免税照顾。

  三、农民自有车辆进城运销自产菜类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凭乡镇政府证明,可给予免税照顾。

  四、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利用农闲时间以自有的拖拉机和畜力车在本县范围内搞自救性运输业务的,可凭乡镇政府证明,到县税务机关登记,申请免纳车船使用税;到省内各市、县搞运输业务的,可凭县救灾办或民政部门证明,到所在税务机关登记,申请免纳车船使用税。

  五、农民自有车辆,在从事农业生产时,偶尔发生兼搞营业性运输的,在月内如果累计满15天,可按月计征,如果累计不满15天伪,可给予免税照顾。

  六、农民自有车辆从事营业性专业运输或营业性季节运输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黑龙江省税务局

1987年4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