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亳地税[2010]98号 2010-12-02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标准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三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四级以下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不报送)。 (二)个人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申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还应提交任职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三)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等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的证件;孤老人员应提供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民政部门频发的《老年证》;烈属应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 (四)居民身份证。 三、减免程序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要进行核实。经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在残疾证明原件上注明享受减免的情况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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