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税[2022]7号 2022-03-25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税[2023]34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省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原省扶贫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中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缴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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