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7]344号 2007-12-21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1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福利企业当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46号 2007-11-1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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