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等9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7]280号 2007-12-20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上海市闸北区教育基金会、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上海木兰教育基金会、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等9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