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流字[1994]17号 1994-02-04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增值税方面的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电力系统及自来水公司代地方财政收取的电费附加、水费附加的征税问题。 据了解电力系统及自来水公司在向用户供电、供水时,代地方财政向用户收取10%的电费附加及水费附加,这两项费用均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企业单独记帐,财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建设。为了照顾地方财政困难,对这两项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有些地方反映,对混合销售究竟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划分不清。 现明确为,对混合销售按其主营业务的行为来划分。主营业务的行为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征收营业税,主营业务的行为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征收增值税。 三、需要重申的几个问题 1.对于零售企业,凡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都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会计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进项税金,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2.凡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明传电报或中国税务报上通知的政策法规,一律视同正式文件执行。 3.生产汽车和农用机械通用的轮胎,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因销售货物发生的代垫费用、除条例细则规定可以扣除的以外,其余不论如何记帐,也不论是否开在一张发票上,均应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5.对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免税货物,除增值税、产品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外,凡价格内含税金的,仍按14%或10%扣除率计算期初进项税金。 6.纳税人销售货物,凡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者,纳税人应满足对方要求,开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具的,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予以处罚。 7.增值税一船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的,或者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甘肃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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