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取得装移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22号 2005-10-26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头市电信局收取装移机收入是否应在劳务发生地全额纳税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5]147号)悉。经研究,现对电信部门取得的装移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部门取得的装移机收入属于预收性质的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项预收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电信部门取得装移机收入,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税款不再调整纳税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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