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219号 2007-02-15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四川、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1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税 屋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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