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2]95号 2002-03-14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本年度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其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限额可分段计算,即先按减亏额的5%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再按税前利润的8%计算盈利部分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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