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局[2004]59号 2004-03-01 税屋提示——依据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3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5706元,月平均工资为1309元。 2.2004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309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3]433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依据本市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4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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