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41号 1999-08-0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抓紧时间,摸清本《通知》附件所列转制的科研机构在本地分布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并做好征管范围的交接工作。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务必按规定的纳税地点和预算级次分别入库。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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