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7]075号 1997-03-04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明电[1997]1号)通知精神,“九五”期间对铁路系统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外,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一律按规定恢复征收。 二、我省地方铁路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与缓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建设广大铁路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的缴纳仍按照云南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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