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138号 2009-04-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贸工源字[2009]41号)的规定执行。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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