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函[2007]1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6
摘要:对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开具限额可填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发票名称”栏内,在申请领购的发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申请的开具限额。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18号           2007-01-2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目前已批准印制使用“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如上述发票库存较大,为避免浪费可报经区县级票证管理中心批准,在已印的发票使用完毕后再转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限额的授权,通过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批。

  对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开具限额可填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发票名称”栏内,在申请领购的发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申请的开具限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开具限额和领购数量,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发票领购资格的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征收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1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