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442号 2004-9-2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必须在纳税期的当月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 (二)当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三)当前企业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支出预算情况。 企业的缓缴申请未予批准的,按规定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的企业缓缴申请后,应认真复核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中填写《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由经办人、主管科(分局、处)负责人、主管局长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当月10日前将《审批表》报省局审批。 企业和基层国税机关报送的申请和审核资料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建档,妥善保管,不上报省局。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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