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发票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134号 1996-09-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5]145号(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业户购领发票实行收取保证金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外县(市)来我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因此,你局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业户购领发票实行收取保证金制度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对已收取的保证金要尽快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你局制定实施。 二、今后,税务机关按规定向临时经营户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实行按户开存折的办法,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业户领购的发票要加强管理,在供应数量上要严加限制,实行严格的验旧换新制度。 四、其他分局若有类似问题,请参照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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