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8]238号 1998-06-0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发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平衡政策,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税收流失,根据我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一[1998]6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业主”)将企业税后分利用于业主消费工分配给业主部分,业主应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如业主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希按照执行。 一、对帐证健全、纳税资料完整,能正确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也可实行查帐征收,即业主将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或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用于企业生产发展的部分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帐证不健全、纳税资料不完整且企业所得税实行带征征收的企业,为保证财政收入,简化征收手续,业主将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或分配给个人的部分,由市局统一测定个人所得税基准带征率,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带征率已按行业分别测定,因此个人所得税统一随企业所得税按月带征,基准带征率统一确定为10%。对年销售(营业)收入不到100万元的企业,其带征率可按其准带征率下浮20%,对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企业,其带征率可按基准征率征收,对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其带征率可按基准带征率上浮10%。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仓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局核定的基准带征率上下不超过30%幅度内以市属各直属分局和老三区各区局在市局核定的基准带征率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的带征率,并报市局备案。 三、企业有个人所得税法其它所列各项应纳税所得的,也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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