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0]201号 2000-9-1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市本级行政区划调整要求,公平税负,经市局研究,现对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和明确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市区范围内(含嘉北、塘汇、南湖、东栅等四个乡镇)定额6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1.5%;定额6000元以下的为1%。 二、装卸搬运业。经调查测算,从事装卸搬运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暂确定为2%。 三、保龄球、台球场。鉴于我省对保龄球、台球场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作出调整,相应对从事保龄球、台球场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8%。 四、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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