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60号 2005-06-1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和分析,密切关注本地区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省局征管处;各市地税局对县(市、区)局个体税收监控的增减幅比例、报送时限及要求等由市局确定。 纳入监控的个体税收收入统计口径按照总局文件执行。 二、对于因调整税收起征点、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等原因导致连续多月个体税收收入增长或下降的地区,可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三、各有关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继续做好总局监控的10户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纳税大户的税收统计分析和税收征管情况报告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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