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案例 甲公司2015年外购一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设备购入价为300万元,会计和税收均按10年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2019年12月31日对该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会计上按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为依据在剩余年限内折旧。该公司2020年度该机器设备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如何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不影响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甲公司2020年度在税收处理上,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30万元。会计计提的折旧低于税前扣除折旧,差额应做纳税调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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