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后,如何确定税前扣除折旧额?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何晓霞 人气: 时间:2021-07-14
摘要: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案例

  甲公司2015年外购一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设备购入价为300万元,会计和税收均按10年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2019年12月31日对该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会计上按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为依据在剩余年限内折旧。该公司2020年度该机器设备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如何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不影响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甲公司2020年度在税收处理上,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30万元。会计计提的折旧低于税前扣除折旧,差额应做纳税调减。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