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公告2011年第2号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钢材交易市场增值税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08
摘要:为规范我市钢材交易市场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钢材交易市场增值税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钢材交易市场增值税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11-8

  
  为规范我市钢材交易市场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钢材交易市场增值税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钢材交易市场增值税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加强我市钢材交易市场的增值税管理,有效监控和规范市场内企业的财务核算行为,堵塞漏洞,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钢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内从事钢材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第三条 市场内一般纳税人认定及辅导期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场内纳税人申请以后,需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实地查验的方法包括场地核查、审查有关帐册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核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等原件。通过查看验资报告、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额度;查看工资花名册或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确认从业人员数量。

  (二)查看纳税人的账簿设置情况。纳税人是否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并按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了解纳税人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名称、版本型号等内容,查看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

  (三)通过查看纳税人与市场签订的经营、仓储等场地租赁协议,核查其经营场所情况。

  第三章 综合管理及要求

  第五条 会计核算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要求凭证齐全,真实反映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情况。

  对于新建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树立典型的方式,选取部分企业重点辅导其健全账簿和完善核算,并在所有纳税人中推广,逐步提高整个市场的会计核算水平。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认真审核委托单位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定期对会计账薄记录的有关数据与相应的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往来账的对方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对,应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条 物流仓储管理

  (一)市场仓储单位应完善收发存制度,建立详细的收发存台账,真实反映货物出入库情况。同时按月与市场内企业核对货物的收发存情况,填制货物收发存核对纪录。

  (二)纳税人应健全库存商品明细账,做到品种、型号、单位、数量、金额等项目齐全,分品种、分型号及时登记。完善出入库管理,如实完整填制出入库凭证,详尽反映货物信息、购销单位和运输单位信息。

  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应签订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委托合同等。出入库凭证内容应与购销合同、购销发票、运费发票等相对应。

  (三)纳税人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的,从上家提取货物后直接运往其下家购货单位,未发生仓储中转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提货发货单据、运输协议、费用结算凭据等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核查资料与经营业务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的对应性。

  第七条 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规范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纳税人购销品名必须一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填写,不得填写货物大类。

  纳税人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开具销货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增量增额审批制度,经实地核查,纳税人经营正常、无发票违章行为、纳税人确属经营需要的方可审批。加强对纳税人业务量变化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在实地查验的基础上及时调整。

  加强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认真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第八条 抵扣凭证管理

  (一) 纳税人在辅导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抵扣管理办法》(嘉国税发[2010]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应本着全面、严谨、细致和规范的原则定期进行审核。对发现的纳税人申报抵扣不规范或存在疑点的,要及时通过约谈、评估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控分析管理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岗位责任,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运用对纳税人数据信息的采集、比对、分析、评估等手段实施监控,熟悉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情况及与税收相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方式、注册资金、销售额等项目指标,对市场内纳税人采取分类监控管理,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加强监控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强化日常巡查。主管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全面掌握其经营状况。

  (二)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主管税务部门应针对市场特点,以关联交易、现金交易、进销货物流、委托代购、增值税税负率变动异常为重点定期开展重点核查。

  (三)强化纳税评估。主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钢材流通企业行业税负率、利润率的全面测算,制定参考性行业利润率和最低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的关键指标,对偏离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 监控分析重点内容

  (一)基本情况的监控分析

  通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核查是否与实际相符,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关、停、并、转、歇业等情况。纳税人的账簿设置、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数据的监控

  审核纳税申报表申报的真实性,重点分析销售额、抵扣额、税额、留抵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并根据数据计算销售变动率、进项税变动率,将计算结果与企业上年同期、本年上期进行比较分析变化的原因。

  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税负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三)销售业务的监控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开具的发票与申报情况比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用自制收款收据销售货物等隐匿销售收入行为;是否存在人为滞后销售入账时间的情况;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并计销售;向关联方销售计税价格是否合理等。

  (四)进货业务的监控

  对进项税发票与购进量比对,核查购进货物是否全部记帐;将购货方的发票联及总供货量抽样协查并与纳税人记账联及帐簿记载情况相比对,比对数值是否相符。

  分析核查纳税人滞留票形成的原因,区分不予抵扣的项目是否入帐、放弃抵扣的项目是否列入费用支出、购货退回的项目是否有销项负数发票或销货退回手续。在充分进行约谈、核查基础上,分析是否存在收入不入帐或帐外经营。

  (五)库存的监控

  核查存货数量,将市场仓储单位等第三方物流单位提供的出入库单与购进货物、销售货物相核对,分析是否存在帐外经营、以物易物、虚开发票等情况。

  (六)抵扣凭证的监控

  审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票、款是否流向相同。

  定期分析运输发票的取得是否符合抵扣规定,抵扣凭证上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是否完整清晰,汇总开具的是否附有清单。分析核查运输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等项目的对应关系;对运费额较大的企业,要与当期购货量进行计算分析是否配比。

  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核查,要根据其税负率、经营项目、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分析,看是否存在疑点,对其库存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于单笔税额较大的、双抬头的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占比过高的要重点核实。

  (七)资金的监控

  通过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的核对,分析资金的使用情况。了解和掌握是否存在通过企业人员个人银行账号或卡号结算的情况。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否正常,是否有相关协议等资料印证。

  分析核查应付、应收货款形成的原因,利用存货周转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分析两者是否匹配,分析是否存在以物易物等非货币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纳税人存在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行为,应及时移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所在地政府、金融机构、市场管理方、中介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健全信息交换机制。一是摸清钢材行业经营特点,查找管理漏洞;二是收集物流资金信息,比对分析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三是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四是监控非正常户和防范企业走逃,发现异常情况与其他部门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钢材市场以外的钢材经营企业可参照本监控管理办法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