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2]189号 2002-02-18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第三条废止。
为了加强公路、水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收源泉控管,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全省公路、水路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实施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使用的收费票据均属发票,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领购、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包括长途运输、区间运输、城区公共客运、出租汽车、轮渡、城市轨道交通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税收管理的规定,凭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依法使用、保管和缴销。 二、公路、水路运输发票包括:微机客运发票、定额客运发票、定额通用发票、出租车发票、城市公共客运发票、包车发票、轮船客运发票、汽渡运输发票、客船餐饮发票、货运发票、装卸搬运发票等。 三、[条款废止]公路、水路客运发票(客票)全省集中印制。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编制印制计划,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印制完毕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其他运输发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印制和发放。 四、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运输发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五、对管理规范、跨地区经营的运输企业,按规定审批程序经省局批准可以印制冠以企业名称的专用运输发票。 六、公路、水路运输客运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于2003年3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同时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客票使用至2003年6月30日止。 七、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共同维护好客运市场秩序,互通信息,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并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新版发票的印制计划报送省局。 八、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协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封存,并负责监督销毁,销毁结果逐级报省局备案。 九、各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发票工本费价格,不得收取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十、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