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2]4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2
摘要: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司法、海关、劳动、以及银行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控管工作。税务部门要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逐步建立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通告

宜府发[2002]47号  2002-10-22

  为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精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贫富不均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是一个财政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并适时协调,及时帮助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个人收入,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积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带动全社会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好转。

  二、严格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广泛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将本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应税收入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税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同时监督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依法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宜)。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宜机构必须在2002年11月10日前与税务部门签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应税人员实行定期定额预扣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期申报、不足额扣缴或申报不实的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情况资料的,税务部门要按《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凡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直接追究税务部门的相关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确保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到位

  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作为全局性大事来抓,认真部署,积极研究措施,合理调配力量,堵塞征管漏洞。一是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对高收入者税收监控。加强对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星级饭店、娱乐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企业、单位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管,逐步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凡符合建帐建制的,一律要求依法建帐建制,对不建帐建制或帐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个人所得税。二是积极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全市范围内所有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个人以及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要对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期间支付或取得收入的情况以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时间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自查阶段主动补缴补扣税款的,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税务部门要结合自查情况,组织力量,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凡被税务部门查实为偷税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一律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凡被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以及当事人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公开通报。

  四、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司法、海关、劳动、以及银行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控管工作。税务部门要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逐步建立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将打击个人所得税偷逃犯罪作为近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加快协税护税体系建设,实行偷税举报有奖制度,构建社会监督网络。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个人所得税宣传,加大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曝光力度,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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