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5]35号 2005-5-15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9]2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06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选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为加强稽查局和征收、管理部门在案件选取过程中的协调,每年年初由稽查局提出年度检查计划和稽查行业重点(县级稽查局直接确定稽查对象),经与同级征管科(处、股)协商,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稽查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制定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日常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同级地税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除举报案件、上级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协查案件外,各级均不得进行计划外稽查。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对重点税源纳税户应每三年稽查一次。无特殊情况,应避免对纳税户进行重复稽查。 第四条 所有对纳税户的税务稽查,都必须严格按稽查计划执行。有特殊情况,经同级地税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可适当调整稽查计划。上级稽查局可在下级地税机关管辖的纳税户中,选定若干单位进行稽查,也可组织下级稽查局进行交叉稽查。 第二章 选案原则 第五条 税务稽查选案应遵循的原则。 (一)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案相结合的原则。 (二)首选考虑原则。下列情况应首先考虑列入当期税务稽查计划: 1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涉税案件;2群众举报案件;3上级机关布置的专项稽查;4征收、管理部门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5有一定事实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6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类(包括本类,下同)以下的纳税人;7稽查实施环节反馈的线索。 (三)选案不重复原则。除上述第1、2条所列情况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一年只安排一次税务稽查。 (四)与纳税人信誉等级相结合原则。对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评为A类纳税人的,除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及协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稽查。 第六条 对上级交办案件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急办案件及群众举报案件,经稽查局局长阅批,报同级地税局主管局长同意,可以先进入稽查程序,再并入稽查计划。无保密要求的应告知同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税务稽查计划按月下发,月中一般不做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报同级地税局主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除上级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急件及群众举报案件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确定的稽查对象,不得直接进入稽查程序。 第三章 选案案源 第九条 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全部征管数据资料授权稽查局选案部门(专人)查询。 第十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管理部门向同级稽查局提供本年度已查纳税户名单,实行一级稽查的市局由县级地税局提供。 第十一条 每季度末,由稽查局牵头,会同征收、管理及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沟通纳税户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征管过程中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专项稽查的案源,根据上级及本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稽查范围、对象确定。 第十三条 专案稽查案源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案件、异地协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 第十四条 日常稽查的案源,在每年12月底以前,由稽查局根据纳税户底册及掌握的相关资料,确定下年度稽查范围。下列对象为日常稽查选案的重点案源: (一)经纳税评估确认有偷税嫌疑的纳税人;(二)纳税信誉较差被列为C类以下的纳税人、履行扣缴义务不尽责的扣缴义务人;(三)发票使用量、票面金额与实际经营状况差距明显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四)关联企业一方申报减免所得税,而另一方应纳税所得额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五)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但连续多年亏损或亏损数额较大或利润变动异常的纳税人;(六)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报损数额较大或异常的纳税人;(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申报资料中未涉及纳税项目调整的纳税人;(八)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日常稽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章 选案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 选案以每个月为一个期间,月末3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根据稽查计划,确定下月稽查对象,填写《月税务稽查计划分配表》。 第十六条 月份稽查计划经稽查局局长(县级报同级地税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由选案部门在每月1日前送达稽查实施单位。 第五章 选案落实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应当分类建立稽查选案台账,跟踪统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稽查实施单位应及时分解落实每月稽查任务,并于下月计划下达前向选案部门传递上月稽查任务完成进度。 稽查结束后,执行部门应将《税务稽查结果表》及《执行报告》传递选案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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