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3]24号 2003-8-1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施工所得,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等。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报市局备案,实行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 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2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3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 4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 5能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 6纳税人的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 三、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只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未将开具发票金额计入营业收入; (二)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计工程收入,但工程成本无真实合法凭证。 核定办法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2000]310号)、《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沈地税所[2000]311号)文件执行。 四、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企业的检查,一经发现有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要随时变更为核定所得率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 五、对外埠施工企业,严格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并且企业在原登记地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所得税的,一律在我市的注册地地税机关缴纳所得税。 六、对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以项目经理部的形式进行施工,施工企业不核算工程项目的成本或以自制凭证或其它非法的凭证进行成本核算的,应就其项目经理部取得的工程收入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并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办[1996]216号)第二条规定,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工程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七、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代管监开”发票部分营业收入的所得税管理,各基层局要按照规定使用FTP服务器传递代开建安发票情况(附件1,附件2),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同时停止报送“月代开发票情况统计表”(2002年11月7日,沈阳地税信息网重要通知栏目发布)。 八、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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