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33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移动公用电话使用定额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26
摘要:各市地方税务局认真做好对各移动公司及代办单位使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移动公用电话使用定额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339号             2001-11-26

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使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的函》(辽移[2001]4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1年12月10日起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统一使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

  二、《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适用于火车、轮船、客车等移动载体上、名胜风景区内、临时展会等场所开展移动公用电话业务时使用。

  三、《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0.20、0.40元、0.50元三种。

  四、《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各市发票监制章,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向所在市地方税务局报印制申请计划。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认真做好对各移动公司及代办单位使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移动公用电话定额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