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34号 2022-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证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注册制改革下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财政部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王京石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329/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证监会联系人:证监会会计部处监管一处 周诗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100033 电话:010-88061292 传真:010-88061344 电子邮件:zhou_shy@csrc.gov.cn 附件: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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