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2]34号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0-13
摘要: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34号           2022-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证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注册制改革下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财政部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王京石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329/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证监会联系人:证监会会计部处监管一处 周诗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100033

  电话:010-88061292

  传真:010-88061344

  电子邮件:zhou_shy@csrc.gov.cn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