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402刑初397号 刘某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03
摘要:被告人刘某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豫0402刑初397号

  发文日期:2021-01-04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豫0402刑初397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2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长葛市公安局建设路中心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彦章,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程嫣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源及其辩护人郑彦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源帮助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票面额二百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源从中获利二万二千元。

  2019年5月6日,刘某源在河南省长葛市被民警抓获。刘某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刘某源的供述,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张某、孙某、刘某1、齐某、席某、于某、丁某、宁某、郭某1、高某、郭某2、刘某2、王某、葛某、周某、陈某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到案经过、社会危险性分析、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平顶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某某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某某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回复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调取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税收信息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西安某某税务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及相关材料、西安市碑林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村税务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及相关材料、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非正常户查询表、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某某稽查局出具的涉税案件线索移送书、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稽查局出具的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西安某某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案情介绍、矿工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汇总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许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及进项、销项数据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源自愿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建议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刘某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源系初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回所有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源帮助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票面额二百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源从中获利22000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源将违法所得22000元退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6日,刘某源在河南省长葛市被民警抓获。刘某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源供述,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张某、孙某、刘某1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到案经过、社会危险性分析、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平顶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某某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某某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回复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调取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税收信息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西安某某税务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及相关材料、西安市碑林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村税务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及相关材料、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非正常户查询表、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某某稽查局出具的涉税案件线索移送书、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稽查局出具的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西安某某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案情介绍、矿工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汇总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许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及进项、销项数据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源系初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回所有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2000元予以没收,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筱玉

  审 判 员  徐国平

  人民陪审员  李玉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姣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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