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弄过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3刑初239号 发文日期:2021-03-3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LH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Q,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梁1。 诉讼代表人:王某,男,1991年8月28日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许培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1(曾用名:梁某2),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LH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梁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及诉讼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梁1经营上海LH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幻公司”)期间,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乐幻公司开具淮安奔远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天衡运输有限公司、东台市振东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东台市蓝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聪华运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382,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320,799.51元,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但据不供认,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梁1于2020年12月31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乐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补缴了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乐幻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梁1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单位上海LH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泰隆银行汇兑、支付业务回单、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上海LH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单位上海LH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8月进项转出的情况说明》、进项转出发票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及《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梁1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乐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1,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让他人为乐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乐幻公司、被告人梁1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补缴涉案税款,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LH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梁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董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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