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90号 2015-07-3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作组织推进力度 省级层面成立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协调小组。由省信用办、省文明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作为牵头部门,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互联网信息办、省总工会、民航江苏监管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共同参与。各牵头部门尽快开展启动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认定、公布、报送、通报、归集、应用和惩戒措施的实施、反馈等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各牵头部门与省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反馈机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强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管理 (一)明确通报案件信息标准。省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违法性质、涉税金额、轻重程度等要素,依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 (二)明确信息报送内容。通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以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 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 主要违法事实; 4. 相关法律依据; 5.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6. 实施检查的单位; 7. 公示期限。 三、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 (一)定期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其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按照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二)同步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和省信用办商定的格式模板(见附件),通过现有报送渠道,将在国家、省级和市级层面公布的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同步报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三)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传递给联合惩戒参与单位。已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未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暂时通过文件方式发送相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自动交换信息。 (四)定期报送联合惩戒成效。联合惩戒参与单位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惩戒情况报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再将惩戒情况传递给省信用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明办,并视情况编制动态通报。 四、提高失信联合惩戒合力 (一)细化流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21个国家部门确定的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联合惩戒主要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二)加强宣传。各部门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也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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