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3]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06
摘要: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24号           2023-05-0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联通生产消费、线上线下、城市乡村、国内国际的优势,补齐发展短板,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品牌提升,培育新型消费,推动城乡消费提质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网络零售规模。对上一年度零售额、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分别同比增长10%以上、20%以上,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对新开发网上商城平台或小程序等系统拓展网络零售业务,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加盟电商平台开展线下零售门店数字化升级改造,通过电商平台在上一年度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二、打造电商示范引领。对新增获评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50万元;在国家年度综合评价中获评为A级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增获评的广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在自治区年度综合评价中获评为A级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电商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并给予相关基地、企业奖励,自治区将参照相关市级奖励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但自治区、市两级奖励总金额不高于自治区级同类项目奖励金额。(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电商基建发展。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集聚区内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快递物流、电商供应链、企业孵化、品牌培育、设计研发、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业务。对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上一年度或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已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多渠道网络服务商、直播团队在本地落地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直播基地,且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增培育网络交易企业主体100家以上且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直播基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动数商兴农。鼓励各市、县(市、区)培育创建区域公共品牌。对获得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或地理标志品牌,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农产品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建设“广西好嘢”、“桂字号”等品牌农产品数字化产地仓、简易仓及配套商品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叠加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15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网络零售交易平台。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含)的本地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在本地落地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同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七、培育网络零售主体。对上一年度新增广西网店超过3000家(企业网店占比50%以上),且上一年度新增广西网店交易总额超过1亿元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开展有关促销活动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除外。对在电商平台上一年度新增开设广西网店且单个网店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每个符合条件的网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为25万元。鼓励区外电商企业及其在桂分支机构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且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电商培训服务。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电商培训。对年培训1万人次以上,且接受培训人员中新增电商从业人员比例超过20%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电商快递协同。对新纳入国家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按照《广西统筹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厅发〔2022〕29号)关于支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200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100万元。鼓励县(市、区)奖励对在国家及自治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创建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鼓励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协同电商企业、物流企业,针对重大促销活动、重要节庆、重点品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电商快递物流成本。(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统筹下达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运营海外仓发生的仓储设备购置费、仓储管理系统费、场地租赁费等予以支持。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二、完善电商地方标准。对上一年度备案发布的电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评选后分别给予主导研究制定标准的机构、个人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每年评选数量最多为25项;对纳入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目录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网络促销计划。支持各市开展网络促销活动,挖掘新型消费潜力。对上一年度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名全区前5位的市,给予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排名全区前5位的市,给予奖励200万元。各市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项目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金融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强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合理调整信贷额度安排,加强融资对接与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电商领域相关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培育引进电商人才。制定电子商务市场化人才评价标准,积极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电商人才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将电商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电商企业的,按照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其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于2024年8月30日前,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县(市、区)出台电商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育引进措施,壮大本地电商人才队伍,带动电商产业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电商发展环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优化网络交易监管,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引导电商企业绿色发展,推动电商领域节能增效和包装绿色化转型。(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奖励类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申报指南由自治区商务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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