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特定用途彩色拷贝正片胶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1]362号 2011-10-12 北京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用于拍摄科教影片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具有政治教育意义的“主旋律”影片所需进口的宽度小于或等于35毫米未曝光的彩色拷贝正片胶片(以下简称胶片),继续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关税按5%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现就有关政策规定及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2015年每年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的胶片长度分别为220万米、150万米、100万米、80万米和50万米。上述进口胶片的年度数量额度只限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上述胶片统一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进口,并向你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进口胶片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征减免税方式为:特案(代码4). 三、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胶片为海关监管货物,应用于指定用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请你关注意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2010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办理凭保放行事宜的通知》(署税发[2010]452号)规定办理担保放行手续的进口胶片,请你关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保结关手续。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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