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1]3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02-04
摘要:对有些企、事业单位既生产4种产品又生产其它产品,在计算4种产品的减征所得税额时,可按4种产品的销售利润占全部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确定。对企、事业单位从事4种产品的开发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其它相关的技术性收入,仍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1]31号            1991-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扶持我国电子行业发展,加快电子产品国产化步伐,根据国务院122次常务会议精神,在“七五”期间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4种产品(以下简称4种产品)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执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目前我国微电子信息产业仍处于发展阶段,为扶持其进一步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免征增值税,软件免征营业税,上述4种产品减半征收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及产品目录》(附件略)的223家生产单位,其生产销售本单位目录内所列的产品,在1991年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名单以外企业和名单内企业生不属于本单位目录内所列的产品,不得比照4种产品的优惠政策执行。

  “八五”期间,对4种产品的减免税,根据择优扶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我局调整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及产品目录,作为当年执行依据。

  二、上述免税产品的具体范围,按本通知所附《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软件产品目录范围》(附件略)执行。

  三、对有些企、事业单位既生产4种产品又生产其它产品,在计算4种产品的减征所得税额时,可按4种产品的销售利润占全部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确定。

  四、对企、事业单位从事4种产品的开发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其它相关的技术性收入,仍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上述减免税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减免税款应用于生产发展,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等方面的支出,税务部门应严格监督减免税款的使用。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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